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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酒店無權禁止自帶酒水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15-03-10  瀏覽次數(shù):806
核心提示:3.15:酒店無權禁止自帶酒水 導讀:隨著當前消費市場的多元化,消費者遇到的維權問題也是五花八門。和市民生活息息相關關的案例


3.15:酒店無權禁止自帶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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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隨著當前消費市場的多元化,消費者遇到的維權問題也是五花八門。和市民生活息息相關關的案例中,對于酒店貼出的“禁止自帶酒水”霸王條款,消費者大可不必理會。 

“禁止自帶酒水”屬霸王條款 酒店警告無效 

市民蘇先生在某飯店預訂了一包間,準備在此宴請親朋。當天下午提前達到該飯店,正準備搬一箱白酒進入飯店時,被該飯店服務員攔下,服務員不允許蘇先生自帶酒水進入,蘇先生認為商家的要求不合理,服務員指著店門口的告示稱已寫明:“本店嚴禁自帶酒水”。 

青島市工商局12315投訴舉報指揮中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明確,“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均屬于餐飲業(yè)制定的違反《合同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霸王條款,是餐飲行業(yè)利用其優(yōu)勢地位,在向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中作出的對于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jīng)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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