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份剛剛完成法人工商變更的水井坊,近日迎來一場股權轉讓糾紛的官司。
8月21日下午,水井坊發(fā)布了關于公司及子公司收到法院應訴通知書的公告,一筆發(fā)生在2013年的股權轉讓糾紛浮出水面。
認購后損失上億元
鑄信地產起訴水井坊
根據(jù)水井坊公告內容顯示,成都鑄信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鑄信地產”) 因收購水井坊旗下子公司及其535畝的土地容積率糾紛,將水井坊告上法庭。
2013年,水井坊公司及成都水井坊營銷有限公司分別與成都鑄信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簽署了《股權轉讓合同》。鑄信地產通過競標,收購水井坊全資子公司成都聚錦商貿有限公司100%股權。而聚錦公司原有的白酒業(yè)務已經剝離,其名下只有位于成都郫縣的兩宗總面積535.24畝的土地。
鑄信地產在《民事起訴狀》單方陳述,該地塊原為一處約263畝的白酒罐區(qū)設施,土地性質為工業(yè)用地。2008年12月份,該地塊由聚錦公司變更為住宅用地。2014年7月19日由郫縣國土資源局出具給聚錦公司的一份函件顯示,這塊535畝的地塊雖然最高容積率設定為2.4,但是之前實際補繳出讓金容積率僅為1.6。因此,“若聚錦公司進行規(guī)劃方案設計和報規(guī)報建時的容積率超過1.6,應補繳現(xiàn)行土地價差。”
鑄信地產表示,公司曾多次向水井坊告知須補繳土地出讓金情況,并要求其妥善解決此事,但兩公司卻置之不理,予以推諉。為了確保項目開發(fā)建設順利進行,在迫不得已下,鑄信地產按國土部門相關規(guī)定補繳了容積率1.6至2.4部分的土地出讓金。
鑄信地產認為,項目所涉地塊最高容積率為2.4,水井坊及聚錦公司卻隱瞞了目標公司是按容積率1.6繳納土地出讓金,并非是容積率2.4繳納土地出讓金之重大事實,已違反了其作出陳述、承諾,已違反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的擔保義務,已構成實質性違約,并導致公司帶來受損。其損失包括:目標公司已向國土部門補繳的約420畝土地的容積率1.6至2.4部分的土地出讓金,即1.71億元;在實際操作中,約115畝土地被政府收儲,由于目標公司是按容積率1.6繳納土地出讓金,故政府收儲是按容積率1.6計算并支付補償款,進而造成損失4680萬元。以上損失共計2.18億元。
鑄信地產曾明文確認
水井坊已履行相關義務
據(jù)水井坊公告稱,水井坊已充分履行法定告知義務,而鑄信地產在《股權轉讓合同》中,也明確確認了這一點。
水井坊表示,公司及成都水井坊營銷有限公司亦分別與成都鑄信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簽署了《股權轉讓合同》。該合同主要內容包括轉讓標的和前提條件、轉讓價款和稅費承擔、支付方式及時間、股權轉讓過戶時間安排、聚錦公司及相關資產移交、合同簽署、生效、違約責任等,也包括“鑄信地產確認公司及水井坊營銷已履行了法定告知義務,已經將聚錦公司項下土地的具體情況全面、完整的告知鑄信地產,公司及水井坊營銷無隱瞞轉讓標的瑕疵等情況”及“鑄信地產確認已對聚錦股權轉讓、聚錦公司項下現(xiàn)有資產及關聯(lián)情況做了詳盡和充分的了解和盡職調查”等內容。
同時,在該《股權轉讓合同》中,公司、水井坊營銷、鑄信地產確認:工商變更登記完成日后,無論是上述變更登記完成日之前或之后的原因導致的與聚錦公司項下土地相關的所有風險由鑄信地產和聚錦公司承擔,與公司及水井坊營銷公司無關。
然而,2013年發(fā)生的股權轉讓一事,2年多時間過去,水井坊卻迎來一場官司。
對于此事件對公司業(yè)績的影響,水井坊表示,公司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前述《應訴通知書》及相關法律文書后,已與律所等中介機構積極商討應訴方案。由于本案尚未開庭審理,其對于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暫無法準確估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