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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16-03-04  瀏覽次數(shù):24893
核心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66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已經(jīng)2016年1月13日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66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已經(jīng)2016年1月13日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 理  李克強

                                                     2016年2月6日

 

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yōu)化服務改革,國務院對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價格改革和實施普遍性降費措施涉及的行政法規(guī)進行了清理。經(jīng)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66部行政法規(guī)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十八、將《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中的“由發(fā)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修改為“由發(fā)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第十一條中的“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修改為“申請登記社會團體”,“籌備申請書”修改為“登記申請書”。

第十二條修改為:“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fā)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發(fā)起人說明理由。

“社會團體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宗旨、業(yè)務范圍、活動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動資金和業(yè)務主管單位。

“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中的“不予批準籌備”修改為“不予登記”,“申請籌備”修改為“申請登記”。

刪去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依照法律規(guī)定,自批準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批準成立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批準文件,申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fā)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刪去第二款。

第十九條改為第十七條,刪去第一款。

第二十條改為第十八條,刪去第一款中的“備案事項”和“變更備案(以下統(tǒng)稱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九條,刪去其中的“注銷備案(以下統(tǒng)稱注銷登記)”。

刪去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刪去其中的“或者備案”。

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刪去第一款第一項中的“籌備申請”。

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中的“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修改為“違反規(guī)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二條,將其中的“未經(jīng)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修改為“籌備期間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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