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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問天貓“假酒案”,電商平臺要不要賠?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15-06-02  瀏覽次數(shù):978
核心提示:四問天貓假酒案,電商平臺要不要賠? 上天貓買茅臺和五糧液,結果花13萬多元買到的168瓶酒全是假酒。近日,一名酒類管理站工作
 四問天貓“假酒案”,電商平臺要不要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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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天貓買茅臺和五糧液,結果花13萬多元買到的168瓶酒全是假酒。近日,一名酒類管理站工作人員為此狀告天貓公司。

昨天,狀告天貓的原告、消費者朱先生告訴導報記者,他在首次庭審之后,已經向法院申請追加被告,要將兩個在天貓上銷售假酒的商家都列為本案被告,他的訴訟請求也變更為要求售假商家“退一賠十”,支付133萬多元的高額賠償,而天貓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不過,原告的申請還需要經過法院審查,目前法院還沒有答復確認他的追加申請。

朱先生還說,他是一名“白酒愛好者”,收藏名酒已有十幾年時間了,因此才會大量購買茅臺和五糧液。

據(jù)阿里巴巴集團公關部介紹,針對本案所涉嫌售假的兩家店鋪,天貓在接到有關投訴后,已進行查處并予以清退處理。

雖然售假商家已處理,但索賠官司并未了結。商家網上售假,天貓要不要連帶賠償?原告作為公職人員,能否像普通消費者一樣索賠百萬元?知假買假,也可以主張“退一賠十”嗎?另外,針對售假商家,天貓應當披露哪些信息?

針對庭審中的四大焦點問題,昨日,導報記者采訪了相關法律專家。

4問天貓假酒案

1問:商家售假,天貓要不要賠?

天貓公司稱,天貓公司僅是網絡交易平臺,不是售假的商家,因此索賠應找商家,天貓并非本案適格的被告。

但原告認為,天貓在本案當中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給違法商家利用天貓平臺售假提供了機會。依據(jù)《食品安全法》第59條規(guī)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規(guī)定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并先行賠付。

原告還說,根據(jù)天貓在其網站上的承諾:“天貓建立的消費者保障基金,如果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商家保證金不足,消費者不能獲得足額補償,天貓會先行墊賠。”以上公開的承諾應得到切實履行。

點評:天貓有“三大責任”

對此,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健雄贊同原告的觀點。他說,天貓作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如未履行義務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應承擔連帶責任。

福建天象律師事務所徐長青律師認為,天貓作為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對消費者有“三大責任”。一是對商家真實信息的披露義務;二是保護消費者權益免受商家損害的合理注意義務;三是履行平臺保障承諾的義務。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商家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商家承擔連帶責任。

福建信海律師事務所律師林敏輝說,基于天貓在其網站上的公開承諾,原告可以要求天貓先行賠付。

2問:公職人員,能否“退一賠十”?

天貓公司的律師還當庭指出,原告并非普通消費者。他是一名酒類管理站的工作人員,具有酒類流通行政管理職權、發(fā)行市場監(jiān)管職責。因此,原告不應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

不過,原告反駁說:“我也是一名消費者,我作為普通公民,享有和其他消費者同等的購物及維權索賠的基本權利。”

點評:所有消費者,都有權索賠

林敏輝律師認為,原告作為公職人員,并不會影響其作為普通消費者的合法地位,因此,他作為原告主體適格,有權主張“退一賠十”。

徐長青律師也認為,購物是一種民事行為,購物人與商家之間系買賣合同關系而非行政管理關系,購物人作為消費者的權利義務不應因其職業(yè)領域而受限制,同時網站或商家也不應以此為由限免自身責任。

3問:商家信息,天貓要披露嗎?

售假商家的相關信息,天貓有責任披露嗎?又該披露哪些信息?

對此,原告起訴稱,因天貓沒有提供售假商家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導致他無法起訴商家維權索賠。直到這次他狀告天貓之后,他才拿到售假商家相關信息。因此,他立即向法院申請追加兩商家為被告人。

點評:如不披露信息,天貓就要擔責

林敏輝說,依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的規(guī)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披露義務應包括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lián)系方式,如果不能提供,消費者也可以直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因此,如果拒不披露相關信息,天貓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4問:知假買假,能否索賠百萬?

天貓認為,原告涉嫌利用職務便利,利用專業(yè)知識,知假買假,以此謀利。

但是,原告反駁說,他并非知假買假,他只是酒類管理站的執(zhí)法人員,并非鑒定人員,鑒別茅臺真假并非他的本職專長。而且,他上網買酒,在物流送達之前,根本不可能知道真假。

原告還說,退一步說,即使知假買假,也可以退一賠十。因為,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知假買假”不影響維權。

點評:知假買假,照樣可以索賠

對此,黃健雄贊同原告觀點,也認為“知假買假”并不影響消費者維權索賠。

林敏輝也說,即使消費者“知假買假”,依法也可以索賠。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fā)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知假買假”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徐長青認為,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知假買假”不影響消費者索賠,買到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消費者有權主張“退一賠十”。

專家觀點

法律應當保護弱者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健雄認為,維護交易公平是商事立法的重要目的,在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方面,法律應當著重保護處于弱勢一方的消費者利益,其核心是賦予消費者某些權利,例如網絡購物消費者撤回權等,而對經營者賦予某些特殊義務,如網絡經營者的信息披露等義務。

黃健雄還說,網絡商務離不開網絡服務提供者,它們在整個網絡商務活動中起到通信基礎設施以及商務環(huán)境和秩序建設者的作用。由于網絡通信技術的積聚效應,一個交易平臺往往可以積聚起千萬數(shù)量級的用戶進行交易,由此產生了大量的公共性秩序問題。網絡交易平臺是否要對網絡用戶的虛假商品信息或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就是其中一個問題,而修訂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全面確立了網絡環(huán)境下的消費者保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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