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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明確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問題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15-05-26  瀏覽次數:981
核心提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7號 現將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問題公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7號

 

現將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將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銷售給銷售單位,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70%以下,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的情形,應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規(guī)定的核價辦法,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上述銷售單位是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附件《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

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fā)生但尚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guī)定執(zhí)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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