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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法》出臺:不許刪差評 賣“山寨酒”平臺最高可罰200萬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18-09-11  瀏覽次數(shù):1949
核心提示: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下稱《電商法》)。 《電商法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下稱“《電商法》”)。

《電商法》有諸多關乎知識產權保護,避免誤導消費者的內容,一些細則非常具體,并直指包括葡萄酒在內的許多“擦邊球”現(xiàn)象。

(圖片來源網絡,如有侵權請聯(lián)系本站)

《電商法》明確了平臺商責任

《電商法》從第四十條到第四十五條均描述的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容,其中涉及諸多操作細則。最重要的是強調了平臺商的責任。

如第四十二條描述,當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jù)。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并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三條則明確了電商平臺需在商家與權利人之間快速傳遞信息的職責。

第四十五條則明確規(guī)定電商平臺應有自查義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商家侵犯知識產權,平臺最高被罰200萬元

此外,第四十四條還明確電商平臺有公示的責任: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及時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通知、聲明及處理結果。

據(jù)《電商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關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則指出: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侵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處罰。

新法不允許刪差評,競爭排名需標注為“廣告”

除了知識產權問題,熟悉電商渠道的和君咨詢合伙人李振江指出:包括葡萄酒銷售商在內的網店,刷單、雇人評論、刪差評等誤導消費者的現(xiàn)象也非常普遍。

就以上問題,此次《電商法》也作出如下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其平臺上開展自營業(yè)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qū)分標記自營業(yè)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yè)務,不得誤導消費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其標記為自營的業(yè)務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jù)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等以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對于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電商法》第三十九條還要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guī)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對正規(guī)企業(yè)利好

此次《電商法》通過,WBO也采訪到多名涉及葡萄酒電商的人士,他們均表示歡迎。李振江表示:《電商法》對于打擦邊球的企業(yè),這是一個很重要的管控手段。行業(yè)更規(guī)范是好事。電商的透明度越來越高,這對有品牌力、有推廣能力的正規(guī)企業(yè)而言,絕對是利好的。當然,讓產品和消費者之間的距離變短,信息更透明,消費者擁有主導權,這對葡萄酒品牌也提出更高的要求。

對于此次《電商法》對電聲平臺提出諸多要求,酒仙網的市場總監(jiān)范晉宇表示并不擔心。“我們管理本就非常嚴格。首先,準入門檻審查很嚴格,同時我們還會及時抽檢,另外是關聯(lián)消費者反饋機制,有問題的大部分都是直接清退商品。

范晉宇指出:《電商法》對正規(guī)的電商平臺影響不大,讓正常的線上交易得到法律保護。受影響比較大的應該是打知名品牌擦邊球的商家。

律師:電商平臺未來需對葡萄酒更加專業(yè)

《電商法》將對葡萄酒產生怎樣的影響?北京市君澤君(南京)律師事務所的趙春祥律師指出:2018年2月7日中消協(xié)發(fā)布的《2017年“雙11”網絡購物調查體驗情況通報會》結果顯示中消協(xié)抽檢30%涉假!《民法總則》、《侵權行為法》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早有明確規(guī)定,但電商領域視為成了法外之地。

他指出:隨著《電子商務法》公布和施行,將對社會各界關注的電商界“假貨”也就是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有大動作。侵害知識產權的平臺內經營者應承擔侵權責任毋庸置疑,《電子商務法》第41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則,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依法保護知識產權。”第45條要求平臺經營者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的注意義務達到“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和 “通知-刪除”原則。

《電商法》要求平臺經營者注意義務達到‘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程序,即不僅應按常人的理解或者社會普通的認識水平來說判斷,而且應以專來人員的水準來判決平臺經營者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主觀狀態(tài)。平臺經營者難以 ‘不知者不為怪’推卸責任了。”趙春祥表示。

據(jù)悉,《電商法》將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屆時,無論是專業(yè)經營酒類的電商平臺還是其他的電商平臺經營者,都應當認真審核平臺內葡萄酒的質量了。否則,無論損害了消費者權益還是侵害知識產權,承擔連帶責任不僅是經濟損失,也是商譽的損失,最終得不償失。(葡萄酒商業(yè)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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