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白先生在咸陽愛家超市福原店購買了兩瓶濱河牌九糧液酒,單價499元。該白酒包裝標識上載有“酒壇極品”“無法超越的稀貴”等字樣。白先生認為,該字樣屬于絕對化用語,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涉嫌虛假宣傳,誤導了消費者,存在欺詐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權(quán)益,起訴至法院。
咸陽市秦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咸陽愛家超市銷售的白酒在商品包裝上標注有“酒壇極品”“無法超越的稀貴”等字樣,屬于絕對化用語,違反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超市作為經(jīng)營者,未對其銷售的商品進行嚴格的審查,誤導了消費者,存在欺詐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一審判決咸陽愛家超市退回貨款及給予三倍貨款的賠償。
咸陽愛家超市不服,向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咸陽愛家超市認為,沒有法律規(guī)定使用絕對化用語就必然是一種欺詐行為,一審判決使用法律錯誤。
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涉案白酒在商品包裝上標注有“酒壇極品”“無法超越的稀貴”字樣,屬于絕對化用語,違反了《廣告法》的規(guī)定,夸大了產(chǎn)品質(zhì)量、性能,足以對消費者產(chǎn)品誤導,存在欺詐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quán)益。咸陽愛家超市作為銷售者未盡到審查義務而予以銷售,一審判決認定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并無不當。使用絕對化用語是《廣告法》所禁止的,屬于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nèi)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情形,故上訴人關于沒有法律規(guī)定使用絕對化用語就必然是一種欺詐行為,一審判決使用法律錯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二審期間,雙方均未提供新的證據(jù)。日前,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