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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標“極品” 超市退一賠三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16-12-30  瀏覽次數(shù):1042
核心提示:消費者白先生在陜西咸陽愛家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咸陽愛家超市)購買了兩瓶濱河牌九糧液酒,單價499元,該白酒包裝標識上載有
        消費者白先生在陜西咸陽愛家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咸陽愛家超市)購買了兩瓶濱河牌九糧液酒,單價499元,該白酒包裝標識上載有“酒壇極品”“無法超越的稀貴”等字樣。白先生認為該酒涉嫌虛假宣傳,訴至法院。日前,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咸陽愛家超市有限公司向白先生退回貨款998元,并賠償2994元。

2015年,白先生在咸陽愛家超市福原店購買了兩瓶濱河牌九糧液酒,單價499元。該白酒包裝標識上載有“酒壇極品”“無法超越的稀貴”等字樣。白先生認為,該字樣屬于絕對化用語,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涉嫌虛假宣傳,誤導了消費者,存在欺詐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權(quán)益,起訴至法院。

咸陽市秦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咸陽愛家超市銷售的白酒在商品包裝上標注有“酒壇極品”“無法超越的稀貴”等字樣,屬于絕對化用語,違反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超市作為經(jīng)營者,未對其銷售的商品進行嚴格的審查,誤導了消費者,存在欺詐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法院一審判決咸陽愛家超市退回貨款及給予三倍貨款的賠償。

咸陽愛家超市不服,向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咸陽愛家超市認為,沒有法律規(guī)定使用絕對化用語就必然是一種欺詐行為,一審判決使用法律錯誤。

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涉案白酒在商品包裝上標注有“酒壇極品”“無法超越的稀貴”字樣,屬于絕對化用語,違反了《廣告法》的規(guī)定,夸大了產(chǎn)品質(zhì)量、性能,足以對消費者產(chǎn)品誤導,存在欺詐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quán)益。咸陽愛家超市作為銷售者未盡到審查義務而予以銷售,一審判決認定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并無不當。使用絕對化用語是《廣告法》所禁止的,屬于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nèi)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情形,故上訴人關于沒有法律規(guī)定使用絕對化用語就必然是一種欺詐行為,一審判決使用法律錯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二審期間,雙方均未提供新的證據(jù)。日前,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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