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僅就單個和片面的信息來看,包括茅臺在內的國內高檔名白酒企業(yè),對自己旗下的相關白酒實施“限酒令”,也很正常,沒什么可說的。因為在相關酒企、相關具體品種或原材料等短缺的情況下,實施短時的限供屬于經營自由權。但是,仔細分析,卻是疑云重重,值得深入探究。
如果說是個別酒企因為“基酒不夠”等原因,不得不發(fā)出“限酒令”,還可理解。但是,當國內諸多的酒企基本都集中關鍵時段(年關、白酒消費回暖、漲價前夕等),祭出“限酒令”,而且都給出“缺貨”等類似理由時,就不免讓人懷疑,真有這么巧合的事情?
一些白酒企業(yè)對實施“限酒令”的解釋,更是耐人尋味。比如,瀘州老窖表示是為了進一步穩(wěn)固老字號特曲價格體系,保障各經銷客戶及各渠道環(huán)節(jié)利潤;古井貢酒也表示停供旨在實現控貨、保價。結合各酒企在各類白酒和品牌的獨有、壟斷事實來看,不一定是真的缺貨,而是在利用它們壟斷和市場支配地位的優(yōu)勢,饑餓營銷,釋放市場缺貨的印象,謀取更大的超額利益。
也就是說,一些酒企實施“限酒令”,理由并不充分,并不能令人信服。相反,不管是就他們的解釋和社會的正常理解,他們都有借機壟斷牟利的嫌疑。
我國《價格法》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違反法律牟取暴利;《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guī)定》明確,生產經營者不得違反本規(guī)定,以虛假信息等手段非法牟利;《反壟斷法》明確規(guī)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因此,相關廠家要進一步拿出有說服力的證據外,有關方面也不能簡單地相信他們的“缺貨”理由,而是要立即行動,對這些理由進行深追細挖,是不是以此為幌子實施壟斷的非法牟利行為。(經濟參考報)